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欠稅公告(2015年第2期)
欠稅公告
(2015年第二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的規定,對經稅務機關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予以公告追繳。下列納稅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逾期不繳納的,將記入納稅不誠信名單,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凍結、扣繳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財產等稅收保全或強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繳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