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根據《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信用修復遵循依申請修復和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職責分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范圍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的組織、指導和移出工作,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其轄區內登記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檢查核實工作。
第四條 【信用修復的范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企業因未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補報未報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并公示,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企業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糾正違法行為并已公示更正后的相關企業信息,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辦理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條 【信用修復的條件】信用修復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信用修復的范圍;
(二)所有年度的年度報告均已報送并公示;
(三)積極配合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補報的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以及企業住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全部為“未發現問題”“未發現本次檢查涉及的經營活動”或者“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第六條 【修復程序】企業信用修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請。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企業應當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申請修復的事實、理由,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3.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
(1)已補報未報年度的年度報告公示截圖;
(2)已依法履行公示義務的公示信息截圖;
(3)已公示了更正后的公示信息截圖;
(4)已辦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
4.企業誠實守信承諾書;
5.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審查。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信用修復范圍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信用修復范圍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檢查核實。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對企業的住所進行現場核實,作出初審意見。
(四)批準決定。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核實后作出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初審意見的,應當在檢查核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批同意予以修復的,應當出具準予修復決定書,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予以公示。
(五)立卷歸檔。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實施信用修復企業的相關材料一并立卷歸檔保存備查。
第七條 【解除任職資格限制】企業完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的,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限制。
第八條 【辦法施行】本辦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市監規[2019]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企業誠實守信承諾書
4.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5.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受理通知書
6.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檢查核實審批表
7.準予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決定書
8.不準予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決定書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