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適應新形勢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實際需要,海南省繼去年出臺《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238號)后,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7月21日又對《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進行了修改。
新修改的《若干規定》將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新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嚴格規范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新修改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配備勞資管理員及相關設備,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加強對勞務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
二是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針對當前現實中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往往捆綁在一起,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新修改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將建設項目工程款中的勞動者工資與其他款項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開戶銀行發現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三是嚴格落實清償欠薪責任。為切實解決建筑領域客觀存在的違法轉包、分包等問題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規范的問題,新修改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并規定了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和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完善用人單位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對用人單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在海南省主要媒體、政府網站以及職業介紹場所、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等地點向社會公布,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將失信情況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實行重點監管;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五是加大了勞動保障監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1.加大對不落實工資保證金違法行為的處罰。將原《若干規定》對違反工資保證金的行為設定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并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進行限制。2.增設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處罰。新修改的《若干規定》對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增設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新修改的《若干規定》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制度或者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未設立勞動者維權告示牌或者設立不規范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處罰。4.增設對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相應處罰。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設定了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