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是在商品出口或相關經濟活動中發生的,保險人(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向國外買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銀行) 簽訂的一類保險合同。根據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賠償保險合同項下買方信用及相關因素發起的經濟損失。
一、種類
1.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是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適用性最廣、承保量最大的險種。保險機構制訂了標準格式的保險單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2.延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可以看做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延續,承保180天到兩年的出口貿易風險;適用于汽車、生產線等貨物的出口。
3.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險責任期為中期(1年到5年)或長期(5年到10年)的出口信用保險產品。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走出去”,特別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項目,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
4.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險:指在特定情況下,承保特定合同項下的風險。承保對象一般是復雜、大型的項目。如大型的轉口貿易,軍用設備,出口成套設備及其它保險公司認為風險較大需單獨出立保單承保的項目。
二、作用
1.提高市場競爭力,擴大貿易規模
出口信用保險能保障企業采取靈活的結算方式,給予買家更低的交易成本,提高競爭能力,從而在市場競爭中最大程度地抓住商機,擴大貿易規模。
2.提升債權信用等級,獲得融資便利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企業應收賬款來自國外進口商的風險,從而變應收賬款為安全性和流動性較高的資產,成為出口企業融資時對銀行的有價值的“抵押品”,銀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3.建立風險防范機制,規避應收賬款風險
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可以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實現的風險識別、判斷能力,并獲得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的幫助。另外,交易雙方均無法控制的政治風險可以通過出口信用保險規避。
4.通過損失補償,確保經營安全
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按照合同規定在風險發生時對投保企業進行賠償,能有效彌補企業的財務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